慈濟世界 第245期
▏ 2020.11 06 什 么是残障?过去,残障称为“残 疾”。社会预设“残疾”即表示 这个人只得依赖社会福利存活,带有歧视 观点。200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残疾人 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简称CRPD),并 于 2008 年正式生效。 《残疾人权利公约》不认为残疾是 一个医学、慈善或接受抚养的问题,而 向世界人民挑战要把残疾问题作为人权 问题来对待。残障人士,以前可能会被 冠以“残疾人”、“残废”等称呼,大 家的目光会集中在人身上的疾病或残缺 等问题上,而目前对残障者而言,更客 观、更尊重的概念是:残障是一个社会 现象,是指个体身心缺陷、损伤与环境 中的障碍相互作用,使个体在参与社会 生活中,饱受限制。 马来西亚已经认可此公约。在这里, 身体伤残的人士被称为“残障人士”或障 友,屏弃“残疾人士”的说法。世界卫生 组织的定义,相对属于世界对于残障人士 的传统认知。但从人权角度,“残障”更 是应该被探讨与关注的议题。 CRPD之目的是“促进、保护及确保 残障人士完全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及基 本自由,并促进其固有尊严受到尊重”。 本公约的一般原则为“尊重固有尊严及个 人自主、禁止歧视、充分且有效地参与社 会、尊重差异并接受残障人士为多元之一 部分,以及机会平等”。 在CRPD出现前,障友被视为客观的 医学问题。各国政策皆来自促进障友处遇 之研究的西方现代医疗论述上。在无法治 愈的前提下,障友面对的是自己的人生悲 剧。想化解社会的认知偏见、捍卫残障人 士的权利与尊严并不容易。 相对“缺乏参与社会生活之机会、 或是其机会受到限制”这些传统定义, 联合国于1993年颁布了《残障人士机会平 等准则》(Standard Rules on the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残障”(Disability)被定义为“因为不 同功能限制所产生”之故。 面对残障人士议题,多数国家给予 的施舍、补偿多属于社会福利。目的是希 望障友听从医疗专业、接受药物治疗、复 健、辅具。严重者,甚至应该被隔离或监 禁。1960年代开始,英、美、北欧的障友 运动试图打破障友为福利需求者、社会依 赖者的刻板印象。 其实,过度保护与补助,依旧隐含 着“人类差异性”的概念。《残疾人权 利公约》委员一再提醒翻转观念与典范 转移的重要。其精神,就是掌握“人性 尊严”。人性尊严,才是翻转观念的关 键。例如:让障友可自主、自立作出选 择;消弭社会歧视、鼓励障友参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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